限制性招標
◎新台幣10萬-未達100萬之間採購案
應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新台幣100萬以上之採購案
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辦理限制性招標應準備文件
1、擬採限制性招標簽陳文件(可參考網頁公文範例)。2、請購單。(由系所經費系統下載)3、機具設備規格明細表或勞務明細表(本組索取或下載)。
最底下填表人請購人及單位主管要填寫清楚聯絡電話及簽章
4、招標案件會核單(由系所經費系統列印檢附)
5、100萬以上採購案需檢附底價建議表
6、請廠商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估價單。
(2)國外原廠報價單。(外購財物須附)
(3)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合適之替代標的者(請附證明文件)。
原有設備採購之維修...(請附財產卡、維護合約等資料)。
◎辦理開標時間(完成請購案簽准程序後送達本組簽收為準)
約9-12天(不含例假日), 請購單位應自行計算時間提早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參考:
1.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
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
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
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
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第三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
,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第四條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其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之公告已包括廠商提出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所需之一切資料者,得免另備招標文件;其於擇定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
或議價前之程序,除公告或招標文件已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外,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
程序。 機關邀請廠商提出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並
視需要於審查後通知擇定之廠商遞送正式文件。 前項通知結果,遞送正式文件之廠商未達三家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
採限制性招標。 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
劃書。 第五條之一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
一條之規定。 第六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政府採購法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
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
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
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
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
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
量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
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
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
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
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
辦理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
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